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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快递服务有“陷阱” 消费者需谨慎
2013-11-11

      近年来,快递业发展迅猛。然而,在繁华景象下,却暗藏着一些快递业典型的免己责、避义务,剥夺消费者权利的潜规则。在此,商丘市消协就当前快递业存在的几个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提示消费者注意规避,从而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无保价物品遗失,只退还运费,不予赔偿。
消费者应当注意的是,在快递贵重物品的时候,一定要买保险并留存相关单据等,以作为日后申请赔偿的依据。
    二、寄件人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毁损、丢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如遇自然灾害等其他特殊情况,概不负责。
    快递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首先要做的应当是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是先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是不能免责的;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不能免除合同提供方的主要责任,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向相对方提示和说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三、快递公司人员在交付快件时,要求消费者先签收后验货,且外包装不破损时不对内在商品质量负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同时还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快递这种条款显然是不正当、不合法的。  
四、任何索赔必须在快递公司接受快件后30日或180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否则快递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快递用户依据《消法》享有索赔权,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法定时效内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普通2年、短期1年和长期20年三种,并没有一条规定是快递业索赔权可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快递公司违法自行设置索赔期限,该条款理当属于无效条款。